(一)两者定义不同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例如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二)两者特征不同
1、行政法律行为具备特性:主体资格要件、职权要件、法律要件、程序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
2、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三)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
1、行政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本身。
2、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
(四)裁判方式及性质不同
1、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实质在于,对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判断,因此,维持、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是其最主要的裁判形式。
2、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则无须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只存在对该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判决的形式主要是对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