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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综合咨询

1777浏览

2024-03-18 11:33:31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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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者定义不同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例如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二)两者特征不同

  1、行政法律行为具备特性:主体资格要件、职权要件、法律要件、程序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

  2、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三)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

  1、行政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本身。

  2、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

  (四)裁判方式及性质不同

  1、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实质在于,对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判断,因此,维持、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是其最主要的裁判形式。

  2、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则无须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只存在对该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判决的形式主要是对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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