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是市场竞争中识别商品来源、积累商誉的重要工具。中国自1982年首部《商标法》实施以来,确立了“注册优先”原则,通过注册取得全国范围内的专用权。这一制度在提升市场确定性、促进品牌保护的同时,也催生了“商标囤积”“僵尸商标”等乱象。2019年《商标法》修订首次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纳入规制范围,标志着制度重心从“注册”向“使用”的倾斜。本文从法律逻辑、实践认定、制度缺陷及改革方向四个维度,系统解析中国商标使用义务的现状与未来。
一、商标使用义务的法律逻辑:从“注册优先”到“使用导向”
1.注册制的制度优势与隐忧
中国商标制度采用“注册取得专用权”模式,其核心优势具体体现在:
权利确定:通过注册公示明确权利归属,降低交易成本;
全国统一保护:突破地域限制,避免在先使用的地域性冲突;
行政审查效率:统一审查标准,批量处理申请。
然而,注册制的缺陷亦逐渐显现:
资源浪费现象显著:大量商标被囤积而非实际使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度报告,中国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4267.2万件,而闲置率高达40%。
市场准入壁垒:恶意注册者利用制度漏洞,制造重重障碍,严重阻碍了竞争者进入市场。
司法负担:商标撤销(“撤三”)案件激增,2023年商标评审案件量突破30万件。
2.法律修订:强化使用义务的三大抓手
2019年《商标法》修订通过以下条款重构使用义务:
第4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应予驳回,遏制防御性注册的滥用;
第49条:连续三年不使用可撤销注册(“撤三”制度);
第64条: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在侵权诉讼中不得获得赔偿。
尽管上述条款已构建起从申请审查到维持注册,再到侵权救济的全链条规制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认定标准模糊、程序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商标使用的事实认定:法律标准与司法实践
(一)使用主体的认定:从“控制权”到“真实意思”
1.注册人与被许可人
《商标法》允许注册人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但需证明被许可使用处于“控制之下”(如许可合同备案、质量监督记录)。
典型案例:在“Boss案”中,注册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但未监督商品质量,法院认定构成“失控使用”,不足以维持注册。
2.他人未经同意的使用
若他人使用行为未经注册人许可(如侵权行为),该使用不可作为维持注册的证据。
例外:注册人事后追认且符合商业惯例的,可能被认可(参见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指南》第9.6条)。
(二)使用商品的范围:从“严格对应”到“有限扩张”
1.核定商品的直接使用
使用必须针对核定商品,跨类使用无效。例如,注册“服装”但实际生产“矿泉水”,不视为有效使用。
2.类似商品与上下位概念
宽松解释:若核定商品为“服装”,实际使用“西装”视为有效(上下位关系);
严格限制:类似商品的使用能否维持注册存在争议。在“盘龙云海案”中,注册“果汁”但使用“矿泉水”,法院认为商品功能差异显著,撤销注册。
3.区分表变化的处理
商品类似关系以申请注册时的《区分表》为准,后续调整不影响既有权利(参见《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三)商标标志的变更:细微调整的容忍边界
1.允许的调整
字体、颜色、排列方式的非显著性变更(如“清华”改为“清華”)。
2.禁止的变更
显著特征改变(例如,注册的文字商标“BOSS”原本为竖排,但在实际使用中却以图形化的横排形式出现为“Boss”)。
(四)使用场景的真实性:从“象征性使用”到“商业实质”
1.象征性使用的排除
单纯发布商标声明、极小规模销售(如三年内仅开具数张发票)、突击使用(如“撤三”审理前集中补证)均不被认可。
典型案例:在“大桥案”中,注册人提交的销售发票与送货单日期存在明显矛盾,加之商品照片展现的是冬季场景,而相关票据却标注为夏季,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伪证。
2.出口使用的认定
对于纯出口商品,只要其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即被视为有效,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外贸经济的稳健发展。不过,为证实其合法性,仍需提供包括海关报关单、外贸合同在内的完整证据链。
(五)合法性争议:从“绝对无效”到“相对独立”
1.早期严格立场
若使用违反其他法律(如无生产许可证),可能被认定无效(参见“康王案”)。
2.现行宽松解释
商标使用合法性独立于其他行政监管(如“卡斯特案”),除非涉及公序良俗(如赌博用具)。
三、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权利消灭与程序困境
(一)直接后果:撤销与赔偿限制
1.撤销程序(第49条)
任何主体均可申请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撤销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程序缺陷:虽然中国已将商标撤销审查周期从18个月缩短至6-8个月,但审查过程仍然耗时较长,给后续商标申请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2.赔偿限制(第64条)
注册人未实际使用且未提供使用意图证据的,侵权诉讼中无权主张赔偿(但仍可请求停止侵权)。
(二)程序衔接难题:情势变更的司法限缩
1.传统宽松立场
若引证商标在诉讼期间被撤销,法院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改判(参见《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28条)。
2.近年严格趋势
在“东洋技研案”中,最高法明确:引证商标的效力以被诉裁决作出时为准,事后撤销不影响既有结论。此举加剧了程序衔接矛盾。
四、制度优化:域外经验与中国路径
(一)欧盟“介入权”制度:使用义务的刚性约束
1.核心规则
在先商标注册满5年且未使用的,不得对抗在后申请(即使未被撤销)。
2.制度优势
减少“僵尸商标”对市场创新的阻碍,降低维权成本。
(二)中国改革方向
1.程序优化
允许在驳回复审中同步审理“撤三”申请,缩短审查周期;
明确国际商标撤销的起算时点,简化程序。
2.实体规则完善
引入“使用意图声明”制度,要求申请时提交使用计划;
扩大“恶意”认定范围,涵盖无使用意图的防御性注册。
3.信用惩戒机制
加大对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罚款上限标准,设定为100万元;
构建商标使用信用记录体系,并向公众披露长期闲置的商标信息。
结语
中国商标制度正经历从“注册中心主义”向“使用导向”的深刻转型。未来改革需平衡注册效率与使用真实性,借鉴欧盟“介入权”等制度,完善程序衔接与信用约束。企业需建立统一的商标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整合资源,优化流程,以确保商标价值最大化并保护知识产权。立法者应细化商标使用认定标准,疏通制度堵点,以实现商标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活力的充分释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