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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4-04-12 10:12:13 人浏览

诉讼过程中,当当事人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质疑时,就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法院无权审理其案件,请求法院移送或驳回起诉。这种异议往往会在诉讼初期提出,其目的是避免法院对缺乏管辖权的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管辖异议是什么意思

管辖异议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处理的诉讼行为。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管辖异议的提出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提出,二是口头提出。书面提出应提交管辖异议状;口头提出应在开庭时提出,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二、管辖异议主要有哪几类

1.专属管辖异议

专属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案件属于依法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的,而该法院不是本院,从而提出的管辖异议。例如,婚姻、继承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级别管辖异议

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上级或下级法院管辖,而该法院不是该级别法院,从而提出的管辖异议。例如,标的额超过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限额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异议是什么意思(图1)

三、管辖异议的处理流程

1.受理

法院收到管辖异议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调查

法院会对管辖权问题进行调查,包括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等。

3.裁定

调查后,法院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定,决定是否认可异议,移送或驳回起诉。

管辖异议是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当事人在认为法院缺乏管辖权时,可以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以避免法院对无权审理的案件进行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管辖异议的条件严格,当事人应慎重考虑后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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