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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4-04-10 10:22:46 人浏览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持有异议,可以选择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某些情况下,如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再审应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满,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它适用于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过后未提起上诉而成为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的情况。有权提出申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申诉的提出基于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因此请求再审。申诉与上诉有所区别,上诉是在认为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会自动引发二审程序。而申诉则是在原生效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怎么处理(图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