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2 17:32:40 人浏览
传唤证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法律文书。它是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一种,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被传唤人拒绝接受调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使用传唤证。在采取这一行动之前,公安机关必须向被传唤人明确告知传唤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传唤。
对于那些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将其传唤至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这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