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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分类

更新时间:2021-09-26 17:44:24 人浏览

   在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往往会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从而也就产生了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分类(图1)
 

担保物权人是指第三人为保证其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财产。债务不能履行的,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个人。担保权是与利益物权相对应的其它物权,是保证债权实现的权利,以直接取得或控制特定财产的价值为内容。担保权是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的,所以担保物权的存在对权利人本身没有实际价值。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权利被消灭时,权利人才会成为担保物的物权人,从而获得担保物的价值。
 

要成为担保物权人,必须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债务人还要提供有一定价值的担保物作担保。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可以成为担保物权人。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担保物权来清偿债务。例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产,可以行使抵押权,出售抵押物清偿债务,不需要通过和解或破产分配行使债权。担保物权是我国的担保形式之一,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实现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简而言之,担保物权就是提供保证债务或合同正常履行的一种物品,其形式分为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在三种担保物权中,只有抵押不涉及物品的转让和占有,而质权和留置权中的物品已经转让给权利人。同时,只有抵押涉及房地产,质权和留置标的物不涉及房地产。因此,在我们的生活中,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我们都可以申请抵押担保。质权和抵押权很容易区分,因为质权已经将物的占有移转到债权人手中。所以质权很像中国百姓进行的“典当”行为。第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财产,使其在清偿前留置财产,超过一定时间后仍不能清偿的,依法变卖留置财产,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留置权就是有人扣留你的物品,前提是你没有履行你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你在2个月以上仍然没有履行你的义务,留置权人可以以你的物品折价出售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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