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1 09:31:48 人浏览
在刑法中,累犯是指多次故意犯罪的人。而特别累犯,则是指被判处过两次以上刑罚,又故意犯新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特别累犯是指: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被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特别注意:
本罪名只适用于主犯,不适用于从犯。
"累犯"的累计次数指犯罪的次数,而非服刑的次数。
特别累犯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属于特别累犯。
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刑罚的起点:累犯的刑罚起点是原来的刑罚,而特别累犯的刑罚起点是有期徒刑。
刑罚的上限:累犯的刑罚上限是没有规定的,而特别累犯的刑罚上限不得超过原来的刑罚。
追溯期限:累犯的追溯期限为五年,而特别累犯的追溯期限为无期限。
认定特别累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三次故意犯罪:包括过去判处两次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以及本次判处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故意犯新罪:新罪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刑罚连续性:两次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间必须是连续的,中间不能再犯其他罪。
特别累犯是刑法中针对惯犯的一种严厉打击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惯犯再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特别累犯的认定具有严格的标准,且刑罚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