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借条和欠条是我们常常会接触到的两种债权债务凭证。但您是否真正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呢?这看似简单的问题,实则包含着诸多关键的细节和法律要点,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

一、借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

借条是指借用人向出借人借取款项时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明确反映了借贷关系,通常是基于借款而产生。

欠条则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的书面凭证。欠条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买卖、劳务、租赁等。

从法律时效上看,借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最长可达 20 年。而欠条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则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一般为 3 年。

在举证责任方面,借条的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图1)

二、借条如何规范书写

要想让借条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规范书写。

1,借条中应明确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借款金额要用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书写,以避免金额被篡改。同时,要注明借款的用途。

3,约定好还款日期和利息(如有)。还款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利息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4,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按下手印。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名并按手印。

三、欠条的注意事项

1、写欠条时,欠款的原因要写清楚。比如是因为货物买卖欠款,还是因为劳务报酬欠款等。

2、欠款金额同样要大写小写兼备。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一定要明确。

3、欠条的内容要尽量详细,避免产生歧义。比如,关于欠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都可以在欠条中写明。

通过以上的讲解,相信您对借条和欠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借条和欠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在法律性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出具还是持有借条、欠条,都要谨慎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2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有哪些不同

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在借款活动中承担不同责任和义务的角色。虽然它们都与借款有关,但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文将介绍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不同之处。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有哪些不同

1. 定义

共同借款人是指与主借款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他们与主借款人一起申请贷款,并与主借款人一起对贷款进行偿还。共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被视为借款人之一,享有与主借款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人。担保人不直接从借款中受益,但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有责任偿还剩余的贷款金额。担保人通常需要提供担保物,如房产或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2. 责任

共同借款人与主借款人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他们与主借款人一起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并且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共同借款人有义务偿还剩余的贷款金额。

担保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偿还剩余的贷款金额。担保人的责任是次要的,只有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才会被追究。

3. 权利

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享有与主借款人相同的权利。他们有权参与贷款的决策过程,并有权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共同借款人还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中没有与借款人相同的权利。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履行担保义务,而不是参与贷款的决策过程或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4. 追偿权

共同借款人与主借款人一样,有权追偿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金额。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共同借款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借款。

担保人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后,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担保人有权追偿剩余的贷款金额。担保人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提供的担保物来偿还贷款。

5. 影响

共同借款人的存在可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度,因为共同借款人的收入和信用记录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增强证明。共同借款人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或更有利的贷款条件。

担保人的存在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担保选择,因为担保人可以提供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担保人的存在可以增加借款人的贷款机会,尤其是在借款人信用记录较差或贷款金额较大时。

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借款活动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借款人与主借款人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有权追偿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金额。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有责任偿还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金额,并在贷款合同中没有与借款人相同的权利。这些不同之处使得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借款活动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有哪些不同(图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