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上留置是什么意思?
“留置”在法律上有多种含义,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解释:
1、在行政监察中,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这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2、在刑事司法中,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且其他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
3、在商业和法律领域,“留置”还可以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留置”的具体含义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领域和截图情况进行判断。如果需要更详细或专业的解释,建议咨询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或律师。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2 职务犯罪留置最轻会怎么判
对于职务犯罪,最轻的处罚是开除职务。一旦事实明确且证据确凿,相关材料和证据将被提交以提起公诉。
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 若贪污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较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支付罚金。
2. 若贪污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支付罚金或面临财产没收。
3. 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需支付罚金或面临财产没收。特别是当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特别重大损失时,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若职务犯罪满足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符合以下条件,可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2.展现出悔罪的态度;
3.无再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给其居住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 留置后多久可以见到家属
留置期间原则上家属是不能会见被留置人员的,但经监察机关同意的,家庭可以会见被调查对象。我国法律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