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8 10:06:20 人浏览
婚姻中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时,离婚是否成立往往取决于当事人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破裂。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过错,却坚称婚姻已经无法继续。这种情况下,法律提供了以下途径来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诉求。
当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一方有过错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之间不再具有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无法维持。具体表现为:
一方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双方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应着重举证以下方面:
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挽回;
调解无效,已无和好的可能;
分居时间较长,且期间双方均无和好的意愿;
多次协商未果,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双方分居的证明,如租赁合同、居住证等;
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如通信记录、照片等;
对方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证据,如伤情鉴定、派出所报案记录等;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分居或离婚的协议;
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的证明,如法院调解笔录等。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后,人民法院将进行以下程序:
受理审查: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调解: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尝试促成和解。
开庭审理:调解不成的,法院将开庭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出庭举证质证。
宣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无法举证离婚虽有一定难度,但法律仍提供了其他途径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诉求。当事人应着重举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等方面,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