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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更新时间:2024-02-22 13:35:04 人浏览

当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离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使离婚生效。下面是双方同意离婚需要遵循的手续。

1. 签离婚协议

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注明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离婚的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并对协议的条款进行协商和商定。离婚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共同起草,或者由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提交离婚申请

离婚协议书签署之后,双方应当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离婚申请应当包括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离婚申请应当在户籍一方民政局管辖范围内提出。

3. 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可在在民政局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申请撤销申请。在离婚冷静期满后30日内,夫妻双方应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4. 离婚生效

颁发离婚证后,离婚即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离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签订离婚协议、提交离婚申请、离婚冷静期和离婚生效等步骤。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并对协议的条款进行协商和商定。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同意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图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