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30 11:37:13 人浏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大城市工作和生活。由于婚姻破裂等原因,许多人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对于外地人来说,是否可以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外地人可以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外地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2. 《结婚证》;
3. 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都不是上海户籍,则需要提供原户籍地的离婚证明。如果有子女需要协议解决抚养、探视、赡养等问题,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2. 离婚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拟定,内容应当合法合理;
3. 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需要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程序较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外地人可以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等。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如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到场等。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