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1-19 16:06:00 人浏览
现实中,偶尔会出现这样的争议:父母年轻时遗弃子女,晚年却以“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被遗弃的子女(即“弃子”)是否必须承担赡养责任?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涉及伦理情感的复杂纠葛。本文将结合《民法典》规定、实际案例和特殊情形,为你清晰梳理弃子的赡养义务边界,助你在法律框架下理解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从法律层面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不因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而直接免除。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款并未将“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作为子女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即使父母曾遗弃子女,只要双方的亲子关系未依法消除,子女在父母年迈时仍可能被要求承担赡养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遗弃子女后必然能获得赡养费”。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比如,若父母遗弃子女后从未尽过任何抚养责任,而子女由他人(如祖父母、养父母)抚养长大,法院可能会酌情降低赡养费用,甚至在父母存在严重遗弃、虐待等过错时,驳回其部分或全部诉求。我曾接触过一个案例:当事人自幼被父母遗弃,由邻居抚养至成年,父母晚年起诉要求赡养。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子女与养父母已形成深厚感情,最终判决当事人仅需承担极低的赡养费用,更多是象征性的义务。

若弃子未被收养,仍与亲生父母保持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使父母曾遗弃自己,原则上仍需承担赡养义务,但义务范围可能因父母过错程度而调整。这里的关键在于区分“未履行抚养义务”和“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如果父母因贫困、疾病等客观原因未能抚养,与主观故意遗弃是不同的法律评价。对于故意遗弃、虐待子女的父母,子女可通过举证证明父母的过错,请求法院减免赡养责任。
举个生活中的例子:小王出生时因残疾被父母遗弃在医院,由福利院抚养至18岁。30年后,父母因年迈无收入来源,起诉小王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小王提交了当年的遗弃证明、福利院的抚养记录,法院最终判决小王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远低于父母的诉求。法官解释:“父母的遗弃行为严重违反伦理,但血缘关系未消除,赡养义务不能完全免除,需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判定。”
如果弃子被他人合法收养,情况则截然不同——收养关系成立后,弃子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无需对亲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一旦收养登记完成,弃子与养父母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对亲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继承等义务,亲生父母也无权要求弃子履行赡养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合法收养”的前提。若弃子仅由他人“抚养”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亲子关系仍存在,赡养义务可能无法免除。比如,小李被父母遗弃后,由姑姑自愿抚养至成年,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父母晚年要求小李赡养时,法院认定小李与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未消除,需承担赡养义务,只是结合姑姑的抚养付出,酌情减少了赡养金额。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事实收养”的争议,即虽未办理登记,但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若符合《民法典》关于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如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可能被视为收养关系成立,弃子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随之消除。
弃子是否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需分情况判断:未被收养的弃子,原则上有赡养义务,但父母存在严重遗弃过错时可请求法院调整;被合法收养的弃子,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无需赡养。若你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收集父母遗弃的证据(如当年的报警记录、证人证言),通过法律途径明确义务边界,既维护自身权益,也兼顾法律与伦理的平衡。如有进一步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