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1-13 15:07:31 人浏览
在家庭矛盾中,“断绝关系”常被当作情绪对抗的手段,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并非“一拍两散”就能了结。不少人困惑:如果已通过协议或口头方式“断绝”养父母关系,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从法律性质、法定条件到实务误区,为你拆解这一问题的核心答案与行动建议。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明确一个前提:你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只有办理过合法收养登记的养父母与养子女,才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赡养义务);若未办理登记,仅存在事实上的抚养,法律上视为“寄养”,不产生强制赡养义务。
如果收养关系合法成立,“断绝关系”的效力需分两种情况讨论:若双方仅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断绝关系”,但未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法定解除程序,则收养关系依然有效,赡养义务并未免除。说白了,法律不承认“私下断绝”的效力,养子女仍需对养父母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义务。
举个例子:小王3岁时被张大爷夫妇合法收养,成年后因家庭矛盾签署“断绝关系协议”,此后10年未联系。后张大爷患病无收入,起诉小王要求支付赡养费。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无效,最终判决小王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这正是“关系没解除,义务跑不了”的典型案例。

既然“私下断绝”无效,那么合法解除收养关系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或法院判决完成。根据《民法典》第1115条、1116条,解除途径分为两种:
协议解除需同时满足:养子女成年(或年满8周岁且同意)、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自愿,且对解除后的财产分割、生活安排达成一致(比如养子女需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予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诉讼解除则适用于一方不同意解除的情况,需满足以下法定理由之一: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我曾遇到一位当事人,养母长期对其实施精神虐待,他成年后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法院调查属实后判决解除,且因其养母有退休金,未要求他支付额外赡养费。
注意:若养父母已将养子女抚养成年,即使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仍需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这是法律对养父母多年付出的平衡,实务中补偿金额通常参考当地生活水平和抚养年限,一般在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
很多人误以为“签了断绝关系协议,白纸黑字就能免除赡养义务”,这是最常见的法律误区。事实上,赡养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协议或承诺排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即使双方签了“永不往来、互不承担义务”的协议,只要收养关系未依法解除,养父母仍可随时起诉要求养子女支付赡养费。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养子女以“养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比如养父母在养子女未成年时将其送回生父母家,未继续抚养。这种情况下,养子女能否免责?需分两种情形:若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始不成立,无需赡养;若已登记,即使养父母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只要养子女实际接受过部分抚养(比如共同生活满3年),法院仍可能判决其承担部分赡养义务,只是金额会酌情降低。
另一个误区是“断绝关系后就不用继承遗产”。其实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若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养子女丧失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若未解除,即使签了“放弃继承协议”,仍需履行赡养义务——因为继承权可以放弃,赡养义务却不能。
断绝养父母关系后是否有赡养义务,核心看收养关系是否依法解除;解除需满足法定条件,私下协议无效;赡养义务无法通过约定免除,即使关系恶化,仍需对困难养父母给予经济保障。若你正面临类似家庭矛盾,建议优先通过居委会、调解委员会调解,若无法调和,可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同时明确经济补偿和赡养安排,避免后续纠纷。
家庭关系的核心是情感,但法律为底线提供保障。遇到问题时,与其冲动“断绝关系”,不如理性评估法律后果,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帮助,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给多年养育之情留一份体面。如果需要更具体的案例分析或文书准备,可进一步咨询婚姻家庭律师获取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