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1-13 10:37:09 人浏览
生活中,不少人会遇到这样的困惑: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比如继父母、养父母,或者常年照顾的邻居,到底有没有赡养义务?其实,赡养义务的成立并非只看血缘,法律上的身份认定和实际抚养事实往往更关键。。
从法律层面看,赡养义务的核心是“身份关系”而非“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即便没有血缘,只要法律赋予了特定身份(比如拟制血亲),或者双方通过合法约定形成了扶养关系,赡养义务就可能存在。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而这里的“父母”不仅包括亲生父母,还包括法律认可的“拟制父母”——比如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举个简单的例子:老张夫妇没有子女,通过合法程序收养了小李,虽然小李和老张夫妇没有血缘,但在法律上,他们就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小李成年后,老张夫妇年老体弱,小李就得像对亲生父母一样履行赡养义务,这在《民法典》第1073条中有明确规定。说白了,法律“认”了这个父母子女关系,赡养义务就跑不了。
不过,并非所有非血缘关系都能产生赡养义务。比如普通的朋友、邻居,哪怕一方常年照顾另一方,只要没有法定身份或书面约定,就不能直接主张“赡养义务”。这一点,很多人容易混淆。

在非血缘关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最容易引发争议。有人认为“继父母不是亲爹妈,凭啥要养”,但法律给出的答案是:如果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尽了抚养义务,继子女成年后就必须承担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72条明确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形成抚养关系”?实务中通常看两个关键点:一是继子女未成年(一般指未满18周岁);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性抚养”,比如提供生活、教育费用,照顾日常生活等,且这种抚养持续了一定时间(通常认为至少2-3年)。我曾遇到一个案例:王女士带着12岁的儿子小明再婚,丈夫老陈不仅承担了小明的学费,还每月给生活费,直到小明大学毕业。后来老陈瘫痪,小明以“不是亲爸”为由拒绝照顾,老陈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判决小明每月支付赡养费。
反过来,如果继父母没有抚养过继子女,比如继子女成年后父母才再婚,或者继父母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就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比如老刘50岁时再婚,继子女已经25岁且经济独立,老刘晚年生病,继子女就无需承担赡养责任。
生活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形:老人与非血缘关系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对方为自己养老送终,自己去世后遗产归对方所有。有人会问:“这算不算赡养义务?”答案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义务是约定的合同义务,而非法定的赡养义务,两者看似都是“照顾老人”,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从法律依据看,赡养义务来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必须做”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可能构成违法;而遗赠扶养协议来自继承编(第1158条),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扶养义务是“约定做”的合同义务,不履行可能构成违约。比如独居老人李奶奶与邻居小张签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张照顾她直至去世,她的房子归小张。这里小张的“照顾”是为了获得遗产,属于合同义务;如果李奶奶有亲生子女,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协议而消失,两者可以并行。
实务中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书面签订,且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比如子女、配偶),否则协议可能无效。曾经有当事人想让侄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却不知道侄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结果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这点需要特别留意。
非血缘关系下是否存在赡养义务,核心看两点:一是法律是否赋予了“拟制血亲”身份(如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二是是否存在法定的抚养事实。而遗赠扶养协议等约定情形,虽有扶养义务,但并非赡养。如果你遇到类似困惑,不妨先梳理双方是否有抚养经历、是否存在法定身份关系,必要时可以带着户口本、抚养凭证等材料咨询律师,让专业人士帮你判断义务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