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2-26 13:42:01 人浏览
在收养关系普遍存在的当下,“养子是否有义务赡养养母”成为许多家庭关心的核心问题。尤其当养母年迈、需要照料时,养子往往因“非亲生”的身份产生困惑:这份赡养责任究竟是道德要求还是法律义务?本文将结合《民法典》规定、司法案例与现实场景,清晰解析养子的赡养责任边界,助你厘清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是有义务,但需以合法收养关系成立为前提。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收养手续合法合规,养子与养母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养子对养母的赡养义务与亲生子女完全一致。
实践中,判断“义务是否存在”的关键在于收养关系是否有效。比如2023年北京某法院审理的案件:张先生自幼被王女士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仅由亲友见证。王女士晚年起诉张先生要求赡养,法院最终认定“未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张先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这里的核心细节是:1992年《收养法》实施后,收养必须办理登记,仅有口头约定或事实抚养不构成合法收养关系。若你是养子,先别急着否认责任,先看看户口本上“与户主关系”是否注明“养子”,或是否有民政局的收养登记证明——这才是法律认可的关键凭证。

不少人认为“养子毕竟是外人,赡养责任应比亲生子女轻”,这其实是典型的认知误区。法律明确规定:合法收养关系中的养子,与亲生子女在赡养义务上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区别。《民法典》第1067条指出,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的“父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子女”同样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曾遇到一个真实案例:李阿姨有两个孩子,大儿子是亲生,小儿子是收养。晚年李阿姨瘫痪在床,大儿子以“弟弟是养子,理应多尽孝”为由,拒绝轮流照顾。小儿子无奈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月各支付2000元赡养费,并每周轮流陪护3天”。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赡养义务的承担,只看身份是否合法,不看血缘是否存在。亲生子女不能以‘养子应多担责’为由逃避义务,养子也不能以‘非亲生’为由要求减轻责任。” 现实中,有些养母会因“愧疚心理”对养子提出更高要求,比如要求养子独自承担全部赡养费,这其实也是对法律的误解——若养母有多个子女(包括亲生和养子),所有子女应按能力分摊赡养责任,不能把重担全压在养子身上。
这是另一个高频问题:如果养子与养母因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还需要继续赡养吗?答案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无需赡养原养母;但如果养母在解除关系时“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养子可能需要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举个例子:王大伯50岁时收养了10岁的小明,抚养至小明25岁。后来因房产继承问题,双方矛盾激化,经法院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此时王大伯已75岁,退休金仅每月2000元,患有糖尿病需要长期服药,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最终法院判决小明一次性支付王大伯5万元经济补偿。这里的关键在于“是否经养父母抚养成年”——如果养子是幼年被收养,养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即使解除关系,若养母晚年生活困难,养子仍需“回馈”部分经济支持;反之,若养子是成年后被收养(比如30岁被收养,养父母未实际抚养),解除关系后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有些养母会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返还抚养费”,这种诉求通常不被支持。因为“抚养”与“赡养”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养父母抚养养子是义务,养子成年后赡养养父母也是义务,两者不能简单用金钱衡量或抵消。唯一的例外是:若养子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解除关系,养父母可要求养子赔偿此前的抚养费,这在2022年上海某案例中已有明确判决。
总结来说,养子对养母的赡养义务,核心取决于“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和“是否已解除”。合法收养未解除的,义务与亲生子女无异;未合法登记或已合法解除的,一般无义务(特殊困难情况除外)。若你正面临这类困惑,建议先整理好收养登记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再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让法律为你的责任划清边界,也让亲情在理性中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