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9-25 13:48:05 人浏览
新《民法典》对探视权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这保障了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也关注子女利益。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进行情感交流和联系的权利。
1、行使方式和时间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先鼓励双方自行协商,以较为和谐的方式确定探望的具体安排。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确保探望权的行使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2、探望的中止和恢复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当出现如探望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时,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而当中止事由消除后,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和子女能够得到完整的亲情,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新法典规定的探视权行使是有一定条件的。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明确了权利的享有者范围。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这是行使探视权的重要前提。如果行使探视权会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学习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那么这种探视权的行使就可能受到限制。例如,探望方患有传染性疾病,可能会传染给子女,此时就不适合行使探视权。
2、遵守协议或判决
如果双方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了协议,或者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那么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就必须遵守。不能随意更改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子女的生活秩序和另一方的正常生活。
当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时,法律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1、法院介入
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的个人和单位,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
2、保障子女意愿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如果子女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表达了不愿意被探望的意愿,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而不是一味地强制执行。
新《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全面细致,既保障了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又保护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利益。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如探视权行使过程中费用的承担、在不同地区如何更好地行使探视权等问题。如果您在探视权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