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8-18 14:45:02 人浏览
在婚姻法律领域,可撤销的婚姻是一个重要概念,它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了解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对于维护自身婚姻权益至关重要。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相关内容。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某些要件,而在法律上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因胁迫结婚的。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例如,甲以伤害乙的父母为威胁,强迫乙与其结婚,这种情况下乙在结婚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并且,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情形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比如,丙在婚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但未告知丁,婚后丁发现了这一情况,那么丁就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与丙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虽然都涉及婚姻效力的问题,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胁迫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情况。例如,甲同时与乙和丙结婚,这属于重婚,该婚姻是无效婚姻;若A以威胁B的方式强迫其结婚,这就属于可撤销婚姻。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比如夫妻一方重婚,其合法配偶、基层组织等都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一般仅限于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像因胁迫结婚的,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只有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
效力起始时间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婚姻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例如,C和D的婚姻因胁迫而可撤销,在C未行使撤销权之前,他们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C行使撤销权且法院判决撤销后,该婚姻就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在人身关系方面,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能再以夫妻身份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例如,双方不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再享有配偶间的继承权。如果甲和乙的婚姻被撤销,那么在甲去世后,乙不能像合法配偶那样继承甲的遗产。
在财产关系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比如丙和丁的婚姻被撤销,他们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该房产;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无过错方来进行判决。同时,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这意味着,即使婚姻被撤销,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是因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在精神和物质上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为受胁迫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同时,了解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以及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见的相关问题还有可撤销婚姻的撤销程序是怎样的、请求撤销婚姻的证据有哪些等。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