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27 10:37:01 人浏览
居间合同履行完毕后,居间人按照约定收取居间费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居间合同解除,居间人是否需要退还已经收取的居间费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因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不适用前条规定。当居间合同解除时,如果居间人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则有权保留已经收取的居间费,即使居间合同的解除并非由居间人造成的。
如果居间人未履行居间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导致居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则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退还已经收取的居间费。例如,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了房屋的瑕疵或者虚假宣传了房屋的优点,导致买方与卖方无法达成买卖合同,则居间人应当退还居间费。
如果居间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则居间人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居间费。例如,如果居间人收取了双方的居间费,或者在未取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的出售信息提供给买方,则居间合同无效,居间人应当退还居间费。
如果居间人未完成居间业务,例如未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费。如果居间人已收取了居间费,则应当无条件退还。如果居间合同约定居间人即使未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也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居间费,则居间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居间费。
居间人是否需要退还居间费取决于居间合同的解除原因、居间合同的效力以及居间人是否履行了居间义务。如果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则居间人有权保留已经收取的居间费。反之,则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退还居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