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版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2、版权代理人
- 3、版权代理概念
1版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国权联[1996]1 号
发布日期:1996-4-17
执行日期:1996-4-17 第一条 为加强对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涉外代理是指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 在代理 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涉外著作权事宜的民 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凡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 均应将申请材料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国家 版权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 应具有 3 名以上具有二年著作权工作经验的专 职著作权代理人。 第八条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 应持国家版权局批准文件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第九条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一)接受委托,开发作品使用市场; (二)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 (三)代理签订转让或授权使用合同; (四)代理收取版税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的报酬; (五)接受委托,代理解决著作权纠纷; (六)代理其他有关涉外的著作权事务。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一律不得进行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 已经进行著作权 涉外代理活动的, 应在 6 个月内, 按本办法补办手续, 对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条件的, 应停止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国家版权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 按各自的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申请开办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涉外代理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开展正常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的; (三)涉外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涉外代理机构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对国家版权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 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兼营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的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版权代理人
版权代理人 1 版权代理人简介 1.1 概念 版权代理人是指连接作者和出版商的中间机构或个人。他们与作 者签署版权经纪合同,帮助作者寻找作品出版和发表机会,从而获得 一定的收益。 1.2 版权代理人作用 01 挖掘作者资源 作为版权经纪人,首当其冲的就是发掘作者资源,这是版权经纪 人最主要的工作,也是最基本的业务。如同影视和音乐行业的星探一 样,发现有潜力的作者,与其签定经纪合同,对作者进行包装,然后 再从他身上收取回报。挖掘作者渠道有两种,一是从初获成功的作者 中选择,如汤姆克*西的处女作问世后,以其独特的高科技惊险小说 吸引了一大批读者,受到数十家出版经纪公司的重视,纷纷游说,争 夺委托代理权。 二是从创作新手中寻找客户。 对一个出版经纪人来说, 如果能发现一个有着鲜明写作风格、高超写作技巧、巨大市场潜力的 新秀并代理其作品,无疑会获得巨大的成功。成功的出版经纪人必须 要有独到的眼光,不断发掘和培养新的明星作者。 02 负责处理作者相关版权事务 根据经纪合同的约定,经纪人负责处理与作者有关的版权事务, 包括寻找出版商、出版合约谈判、市场推广安排等等。将作者从烦冗 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节省时间和精力,专心创作。确保作者不再 为出版事务而伤神。与西方国家成熟的版权经纪制度相比,中国作者 的创作和发表过程要辛苦得多。一些知名作家,创作过程中不断受到 出版商的打搅,至于一般普通作者,辛苦写完书稿,又要花费大量精 力、时间寻找出路。 03 帮助作者获得最大回报 作为代理人,版权经纪人应该为代理人争取最大化利益。譬如对 重要书稿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出版社,使作者的预付版税创新高。在西 方,通过出版经纪人的努力,目前非文学作品的版税价格有时达到一 两百万美元,如某些很畅销的科技类出版物也可以卖到上百万美元, 而一部好的文学作品则经常可以高达几百万美元。 出版界内动辄几百 万美元的预付版税决不是按传统版税支付所能达到的水平, 出版经纪 人对作者版税收入的提高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1971 年,售出 1100 万册的《大法师》定金仅仅 2.6 万美元。而 t·哈-里斯在 75 万美元出 售 《沉默的羔羊》 给圣马*出版社后, 在经纪人 m· 杰罗-克的帮助下, 将另两种既无纲要又无书名尚在构思的小说以 525 万美元的价格售 出。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在出版经纪人的工作下,西方出版界预 付版税超过 100 万美元的图书屡见不鲜, 有的预付版税高达 800 万美 元之巨。譬如 1995 年,兰登书屋*司预付给鲍*尔将军回忆录的出 版权定金为 650 万美元; 通用电器*司总裁的回忆录仅在北美发行的 版税价格就是 728 万美元; 西-蒙与舒斯特*司预付给希*里写回忆录 的费用是 800 万美元。 1.3 版权代理人类别 1、集体许可贸易代理人。 作者直接与集体许可贸易代理人签订代理委托协议, 限定委托权 限范围,授权由该代理人实现著作权人的权益;而对于使用者,他们 如果需要使用一个作品, 也可以直接与该集体许可贸易代理人签订使 用合同,向该代理人支付使用作品的使用费,再由代理人将该收入转 给著作权人。 2、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代理人。 在进行版权侵权诉讼以及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情况下, 有律师代 理著作权人进行活动。 1.4 版权代理的发展版权经纪人制度已有了 125 年的历史,最初发源于英国。
3版权代理概念
版权代理就是版权代理人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解决转让或授权使用其作品著作权及相关事务。代理行为的特征是: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
(2)具有法律意义;
(3)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受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委托,代理后者事宜。
版权代理机构一般都具有联系广、人才专、信息快、协调能力强等优势。cac熟悉各类作品的市场需求和销售行情,并与出版者、报刊社等作品使用者保持密切联系。cac可以为委托其代理著作权事务的作者介绍各类作品的读者需求信息,提供写作建议;同时还可以按作者意愿,为其作品找到最合适的出版者、传播者,并代表作者进行著作权转让或授权使用的谈判,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以及联系出版社,安排作品出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