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 2、军人离婚须军人同意
- 3、军人离婚申请书
- 4、军婚离婚与破坏的法律规定
- 5、军人离婚程序的具体内容
1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军人离婚须军人同意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修改。
1.现役军人的婚姻应予以特殊保护。
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是由军人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于现役军人的利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以免涣散军心,瓦解斗志。这种特殊保护是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是巩固部队、巩固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问题,是拥军优属的重要内容。坚持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符合革命军人的利益,也符合现役军人配偶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内涵。
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以及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自己的配偶为军人而自己为非军人的一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一定是女方。凡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本条的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
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夫妻的离婚纠纷加以调解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未经过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离婚。是对法定离婚理由适用上的一种限制。
人民法院处理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纠纷时,凡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没有什么重要原因而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配合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军人的婚姻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如果过错一方在军人,或者过错主要在军人一方,或者军人一方虽无过错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做调解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而应该离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军人同意,准予离婚。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在贯彻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原则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也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又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4.例外规定。
法律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非军人的婚姻权利的保护。当现役军人一方在重大过错且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其配偶要求离婚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现役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法行为或其他的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的以下情形,可以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第一,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第二,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四,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适用须知]
适用本条应注意以下问题: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向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后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4.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有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与军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等。处理这类案件应该先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夫妻关系具体情况处理离婚问题。
[相关规定]
与本条相关的规定是: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2月29日)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军人离婚申请书
离婚申请书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民法典》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籍 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职 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 号
结 婚 证字号、日期 字第 号 年 月 日
离婚原因 女子安排 财产处理 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字第 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籍证明。
(五)“登记日期”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4军婚离婚与破坏的法律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5军人离婚程序的具体内容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