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 2、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 3、刑事拘留什么情形下会转为治安拘留

1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20日。

(5)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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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是二者性质上的不同,对于刑事拘留来说,作用是保障刑事诉讼的一种措施,是对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使得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完整进行的一种做法。而行政拘留的意义就是拘留的字面意思,就是指一种法律上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治。

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由于性质的不一样,所以二者依据的法律效力也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方面依据的是刑事相关的诉讼法条,行政拘留方面则是依据行政法相关的法条。同时,二者的目的也是不一样的,行政拘留主要是起到教育的作用,而刑事拘留的目的,则更侧重于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完成。

其次二者所面对的对象是不同的,刑事拘留所针对的对象是有刑法相关犯罪的嫌疑人,或是有特大犯罪的嫌疑人。而行政拘留针对的对象则是一般的违法的人,并没有违反刑法相关罪行的违法人员。同时二者因为适用的对象不同,两种拘留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

不仅拘留的时长不一样,就连是否允许亲属探望,也是有不同规定的,对于受行政拘留的一般违法的行为人,经过相关程序的批准和公安机关的同意,亲属是可以进行探望的。但刑事拘留就较为严格,除却及其特殊的情况,如当事人的身体有重大的问题,相关机关是不允许亲属在拘留期间进行探视的。

最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所属的机关是不一样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拘留,如拘留,拘留时长是多少,这些是需要交由当地的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商讨决定的。而一般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拘留和拘留的时长则只需要当地的公安机关决定即可。而且违反法律的性质不同,二者对于拘留是否可以缓期执行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就行政拘留来讲,违法行为是非罪的,且社会危害较小,是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缓期执行的,但由于刑事拘留的对象是有罪的嫌疑人,同时可能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是不允许进行拘留的缓期执行的。当然不管是违法刑法还是一般法,都是不对的,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这样对自己,对社会才是最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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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拘留什么情形下会转为治安拘留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案件的,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例如:打架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刚开始时因为伤势严重,办案单位认为可能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将案件以刑事案件程序办理并刑事拘留了嫌疑人,但经过救治,伤者的伤情稳定、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伤情,依法应当撤销该案件;但因为嫌疑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其行政拘留,所以该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对嫌疑人的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与被刑事拘留的已执行时间相折抵)

相关知识:

(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拘留的期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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