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只适用于六种情形
  • 2、专利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 3、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只适用于六种情形

 因一起伤害案件,我要起诉打伤我的吕某,要求其赔偿我医药费等经济损失。

 

  同事告诉我打官司得举证,但也有人说不一定要由我举证,还有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请问,具体什么样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呢?

 

  曹-英法官: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不过法律也同时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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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成立的举证责任一般在于原告。原告需要证明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但是,在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问题时,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控制技术方证明其生产该新产品的技术与专利方法在实质上是不同的,否则推定为依专利方法所生产,构成侵权。

 

  然而,上述的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是有限制和有前提的,即起诉方需要证明其产品是用专利方法所生产新产品,然后才可能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在新产品专利方法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该专利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新产品,同时被告所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依该专利方法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一样或等同,此后,举证责任依专利法规定转移给被告。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生产该新产品的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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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法律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官司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六种情形 :

 

第一,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此诉讼中,由于被告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原告不易举证。所以,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应承担败诉的结果。

 

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设备条件下,虽然作业者以极其谨慎的态度经营管理,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性作业。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  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也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而被告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促使从事高度危险性作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强责任心和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民法通则》第123条还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此证明责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担。

 

第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造成上述环境污染,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被告能够证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担责任。

 

 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上述原因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里所说的动物一般指人工饲养的猛兽、家畜和家禽等,不包括微生物。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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