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离异夫妻如何协议变更监护权
- 2、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依据
- 3、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
- 4、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
1离异夫妻如何协议变更监护权
离异夫妻如何协议变更监护权
护抚养,张-国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双方离婚后,晓-慧随母亲王-燕生活至2003年4月,无业的王-燕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准备入学的晓-慧。2003年4月29 日,王-燕经与张-国协商,自行达成变更晓-慧监护抚养权为张-国,王-燕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并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随后,张-国与同样无业的李-翠结婚。 2008年10月,因晓-慧的学习和生活琐事,王-燕与张-国发生争执,王-燕便将晓-慧带回生活。因学习生活费用增加而母亲王-燕经济困难,晓-慧遂起诉至曲靖市麒麟 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抚养权,并判决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麒麟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后,张-国以自己每月仅有1387元收入,后妻无固定工作,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150元等,上诉认为一审按其月总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过高等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监护权不得自行变更,必须由有关单位指定或经法定程序变更,故张-国与王-燕2003年自行约定并经公证的晓-慧监护权变 更协议无效,晓-慧的监护权王-燕无须起诉变更。王-燕与张-国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虽然确定每月抚养费350元,但并不妨碍晓-慧在必要时主张抚养费的权 利。一审法院依照当地生活水平及张-国所在单位出具的张-国收入证明,判决张-国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监护权不得自行变更
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 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 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因此,法庭认定王-燕、张-国自行约定并更监护权的行为无效,也自然无须起诉变更抚养权。
2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依据
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依据
协商变更即可。 协商不成,可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依据
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
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
协商变更即可。 协商不成,可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4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却是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长至成年这一阶段基于特定的情况而使其监护人发生变化。
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 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当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是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 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 ,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三是由于失去监 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人等。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代替,都有哪 些人可以代替呢,怎样来代替,是否要通过法院或是民政等有关部门来解决?
监护权人变更的途径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的重要时期,生理和心理都 在发生变化,若没有监护人,那么就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这就需要有人来代为行使监护权,对他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护。那么监护的主体可以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是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确定监护权人,来使未成年人的权益确实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