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离婚一定要赔偿损失吗
  • 2、离婚后代人养儿8年得精神赔偿
  • 3、离婚后对方不养小孩应如何赔偿
  • 4、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几个问题

1离婚一定要赔偿损失吗

张女士是大龄青年,今年33岁,去年1月份经人介绍谈了一个男友,认识不到3个月就领取了结婚证。此后因种种原因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同居。经过这段时间的了解, 张女士发现他俩根本合不来,于是提出了分手,男方要 张女士以20000元赔偿损失才离婚。


请问: 张女士能否与其离婚?是否必须赔偿其20000元?

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从张女士反映的情况看,他们的婚姻显然在婚前没有基础,系草率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过严肃认真的考虑,任何一方确认难以共同生活,是有权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时男方提出赔偿20000元的要求,这于法无据。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不存在以金钱作为代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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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后代人养儿8年得精神赔偿

心疼了八年的孩子,却被突然告知不是自己的,认为受到了欺骗的陈江将前妻吴-丽告到了法院。5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吴丽赔偿原告陈江精神损失费5000元。


陈江、吴丽于1995年结婚,1997年1月生育男孩陈凯,2002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男孩由女方抚养,陈江不负担小孩抚养费。2004年12月,陈江由于不能探视小孩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陈江、吴丽达成探视及抚养小孩协议。后吴丽为了让陈江远离小孩,以种种借口阻挠,使协议未能正常履行。


至2005年5月,吴丽因不堪打扰,终于告知陈江,孩子不是陈江的亲生子,并于同年6月出具给陈-江一份声明。陈江心存疑虑,到医院作血型检验。结果陈江为“ab”血型,孩子陈-凯为“o”血型。因“ab”血型者不可能有“o”血型子女,说明吴丽所称属实。


陈江遂诉至法院,认为自己与孩子相处多年,已有深厚感情。被告吴丽的欺骗行为致使原告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原告要求,并达成以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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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后对方不养小孩应如何赔偿

第一、如果法院是把小孩判给对方的,对方不愿履行义务,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第二、如果是自己抚养小孩,对方不支付抚养费,那么可以起诉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相关案例:

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且生下一子,却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6月12日,山西阳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下发一审判决,判决原被告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应尽抚养义务。由于孩子还小,暂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

1998年4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由于王某父母没有儿子,约定男方到女方家中居住,婚后招婿养老,2002年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王某于2006年5月诉至法院,与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此后,李某仍吃住在王某家中,与王某共同生活。2007年5月,王某生下一子,但李某不尽抚养义务。无奈之下,王某将前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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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几个问题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用列举的方式对υ法行为种类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即

①重婚;

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由于对违法行为种类的规定过于狭窄,因此,对如通奸、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由于无过错一方无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使得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难以充分实现。实际上,配偶一方卖淫、嫖娼、吸毒给配偶他方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给家庭造成的伤害,有时远远大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法定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另外,配偶一方有严重性病(如淋病、艾滋病等)故意传播给他方,配偶一方欺骗他方吸毒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和给社会带来的伤害也并不亚于法定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在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将以上行为也列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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