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未婚爸爸怎样索要抚养费
- 2、夫妻间离婚后扶养费纠纷的处理
- 3、孟某追索医疗费、抚养费纠纷
1未婚爸爸怎样索要抚养费
案情:我是未婚爸爸,我们在一起5年了,孩子3岁多了在孩子3周岁的时候她偷偷的走子了四个月了,并且告诉我她是不会回来了还告诉我她不愿意出抚养费。她是湖南的可她在杭州详细地址不知道,我该怎么向她要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
你必须要找到她的地址,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相关法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我国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标准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是怎样的?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是怎样的?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
1.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
2.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四、离婚孩子抚养费年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孩子18周岁为止;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孩子抚养费。
2夫妻间离婚后扶养费纠纷的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中所指的扶养主要是指夫妻在生活中相互供养的法律义务。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对配偶给予生活上的帮助。
由此可知,要求履行扶养义务有两个前提条件:
1 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2 另一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是指应付扶养费的一方具有相应经济能力,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是另一方拜托生活上的困难境地。
只有在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一方才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反之,则不可。
由于《民法典》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在确定是否承担扶养费及其数额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 双方的经济能力。给付扶养费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受扶养人的经济需要。
2 配偶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这里的贡献既包括有形贡献,如家庭财产的主要贡献者,也包括无形贡献,如料理家务,照顾儿女,老人等。
3 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结婚时间越长,给付扶养费的理由就越充分。
4 双方当事人的健康状况。
5 发生纠纷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当事人双方的生活水平应尽可能与分居前或发生纠纷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时期内不应相差悬殊。
6 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经济负担。监护未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更有理由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扶养费。
7 双方当事人的品行,双方对目前发生的纠纷原因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如对提供者一方或者亲属有虐待等犯罪情况受扶养人与他人有同居行为等。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如提出,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履行义务的方式,既可以是金钱给付,也可以是提供住所,还可以是其他合理方式,如提供适当工作岗位,对因疾病等生活无法自理者给予生活上的照顾等。
再次需要指出,在此类案件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有一定数量的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活利益出发,人民法院把握的原则一般是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去向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就会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离婚诉讼中解决。这样处理既可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又不会对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孟某追索医疗费、抚养费纠纷
原告郭霞,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陈营居委张范庄。
法定代理人李兰(原告之母),市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魁,驻马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杰,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教师少住泌阳县花园乡光亚中学院内。
委托代理人吕如,驻马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霞与被告孟杰追索医疗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做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霞的诉讼代理人郭魁、被告孟杰及其诉讼代理人吕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霞诉称,1992年1月,我与被告孟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婚生一子。1996年以来,我因受刺激患精神病,两次入住驻马店地区精神病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14499.07元,生活费829.50元,计12278.57无。1999年底,我病情复发出走,被北京安定医院收治,住院治疗已达五个多月,巴结欠医疗费28000元,而被告经多次催要仅付7500元,且被告一次也未到医院看望。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3449.07元,生活费12000元、邮资费150元交通费746.50元,并承担继续治疗费用等。
被告孟杰辩称,原告在驻马店地区精神病院所花费用,我已通过原告之父手支付给医院。原告1999年12月入住北京安定医院后,我又支付费用14500元,并前往探视,我已尽到了必要的抚养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27日,原告郭霞与被告孟杰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5年8月至10月、1996年6月至1997年2月,原告因精神疾病两次入住驻马店地区精神病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1449.07元、生活费829.50元,计12278.67元。1999年底,原告病情复发出走,于199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精神病院收治,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住院前期,共花费医疗费用22000元.生活费480元.邮资费150元,计22630元。被告已陆续经原告家人手支付医疗费7500元,生活费2000元双方为下余医疗费、生活费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被告已先予支付原告医疗费、生活费10000元,被告并主动两次向原告所住北京苏家坨医院汇款5000元,并前往医院探视原告一次。现原告仍在北京苏家坨医院住院治疗。
另查明,精神病医院向病人提供医疗、护理、食宿等全方位的服务。被告现为一民办学校业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费票据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郭-霞与被告孟*杰登记结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原告身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治疗和抚养,被告应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应向原告支付必要的医疗及生活费用,原告此项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继续治疗费的请求,因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本案不予一并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的请求,因非其所用,亦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支付原告在驻马店地区精神病院所花费用,无相关证据,不予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及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孟杰向原告郭霞支付医疗费、抚养费25408.50,扣除已先行给付的15000元,实际应给付10408.57元,判决生效后十扫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郭-霞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0元,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