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如何界定家庭暴力故意伤害
  • 2、家庭暴力法定界定范围是什么
  • 3、家庭暴力的精神伤害怎么界定
  • 4、家庭冷暴力的概念界定
  • 5、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 6、家庭暴力怎么界定
  • 7、家庭暴力精神伤害怎么界定

1如何界定家庭暴力故意伤害

案情总结:

黄xx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对被告人黄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乐县xx村。

200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xx与妻子黄某平因家庭矛盾,酒后持菜刀、水果刀各一把到平乐县xx村委xxxx村黄家声家(黄x平娘家)门口地坪闹事,后用菜刀将黄某平的头颈部、左上肢等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平的损伤属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声、陈某秀、邓某荣、吴某德、蒋某萍、黄某婷的证言,受害人黄某平的陈述,被告人黄xx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二、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xx因家庭矛盾,酒后故意伤害其妻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发,黄xx在犯罪后,积极送其妻到医院医治、护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其妻的谅解,其妻写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丈夫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使社会和谐,促进家庭和睦。遂对被告人黄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例争议焦点及反映的问题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xx的行为属家庭暴力,应定为虐待罪。黄xx在酒醉之后,常常打骂妻子,而这次更是对妻子用菜刀直接砍伤,最终造成妻子重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确定黄xx犯虐待罪。由于黄xx长期侮辱、打骂妻子,虽妻子已原谅,但最后造成妻子重伤的后果,应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xx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黄xx由于酒后闹事,对妻子进行打骂、砍伤。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对妻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此结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重伤的严重后果。据此,应当认定黄xx犯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黄xx能积极抢救、护理妻子,并写出保证得到妻子的谅解,为家庭和睦解决矛盾,应适用缓刑较为适宜。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发现以下问题:

(一)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方面,但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有很多妇女遭受丈夫殴打、虐待尚未达到规定的轻伤程度,但心灵的伤害往往是难以鉴定的,况且,虽有医院的伤情诊断证明,但起诉到法院后也往往不被受理或难以对施暴者依法处理。


(二)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难取证,难投诉,对施暴者处罚不力。一是受害妇女缺乏证据意识,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不易被他人知晓,大多数施暴者又蛮横无礼,知情人一般不愿作证;二是法院采信证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加重了受害妇女的举证责任;三是社会公众包括各级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也停留在“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的层面上,既便是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后,处理也多以调解为主,且缺乏事后的跟踪了解,所以,对家庭暴力处理不力客观上造成施暴者变本加厉地施暴,反对家庭暴力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四是家庭暴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侵害妇女仍受到暴力威胁。


四、评析


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本案中,黄xx虽然经常对妻子进行打骂,且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但是虐待罪在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不诉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重伤的严重后果是黄xx故意伤害的结果,并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从犯罪故意上看,黄xx对妻子的殴打行为是出于一种伤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黄xx对妻子持菜刀追至马路直接将其砍伤;在犯罪工具上,梁*华使用了菜刀。可见,黄xx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妻子身体健康的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从危害的结果上看,被害人的重伤是由于被钝器造成颈部、左上肢受伤。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的重伤是由于黄xx这次殴打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也可判断出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虽然被害人是黄xx的妻子,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这点并不违反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而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认定黄xx犯有故意伤害罪。


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发,黄xx在犯罪后,积极送其妻到医院医治、护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其妻的谅解,其妻写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丈夫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使社会和谐,促进家庭和睦。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故对黄xx从轻判处,并适用了缓刑。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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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暴力法定界定范围是什么

家庭暴力的特征表现为:

(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其中受害者多为女性配偶、儿童和老人。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

(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

(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日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


从动态的运行表现上看,家庭暴力的特征有:

(1)手段的多样性;

(2)行为的隐蔽性;

(3)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

(4)原因的复杂性;

(5)外界介入的困难性;

(6)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可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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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暴力的精神伤害怎么界定

家庭暴力直接表现为对家庭成员精神的伤害,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反应或体现出这伤害的情况,诸如精神恍惚、抑郁、精神痛苦、内心恐惧等。


由于家庭暴力直接表现为对家庭成员精神的伤害,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反应或体现出这伤害的情况,诸如精神恍惚、抑郁、精神痛苦、内心恐惧等。这些情况,有的可能就会表现出来,有的则压抑在当事人的心里,外人无法获悉。因此,应当注意从有关证据之间的联系着手,客观认定“精神伤害”事实的存在。从证明的角度讲,经常殴打家庭成员,即使没有造成轻伤害甚至轻微伤害,只要能够证明被告经常事实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导致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很多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都是忍气吞身,已致自己遭受到更大的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建议遇到家庭暴力的情况最好尽快拿起法律武器,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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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冷暴力的概念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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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暴者不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不明白其行为的违法性,甚至受暴者本人及其亲属乃至于周围的群众也认为施暴是很正常的,没什么大不了的事,而有关执法部门或职能部门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在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上显得无能为力或束手无策。可见,科学地界定家庭暴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只要科学地界定了家庭暴力,才有利于保护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建立起正确的主流的价值观,有利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


一、国外关于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


1、新西兰

1995年,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原有的旧法仅适用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新法案拓宽了其适用范围。例如1995年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


2、加拿大

加拿大曾于1994年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法案中却也未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的解释。该国的学者JulienD.Payne和MarilynA.Payne在其《加拿大家庭法入门》一书中专章介绍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立法。在书中,作者将家庭暴力分为对老年人的伤害、配偶伤害和对儿童的伤害,并分别作了一些阐述。他们认为,对老年人最普遍的伤害是经济伤害,还有与此相伴随的情感伤害。配偶伤害严格说来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这种伤害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对儿童的伤害可以包含身体、性、情感压制,也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住房或者医疗上的照顾。


3、英国

英国在1996年出台的《家庭法法案》第四部分关于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的内容中,虽然规定了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法上的救济,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解释。英国学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即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的或者经济上的暴力和虐待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由此不难看出,英国学者眼中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身份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这与英国社会对婚姻家庭的认识、理解和他们的行为方式是分不开的。他们认为,家庭暴力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人的控制。还有的英国学者将家庭暴力视为不仅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以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恐吓。


4、美国以及一些国际组织

美国学者Walace将家庭暴力(Family/DomesticViolence,简写FV/DV)定义为“由共同生活的人所为的,对家庭其他成员导致严重伤害的任何行为或懈怠”。通常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或者性的虐待和威胁,施暴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一些国际性组织对于“家庭暴力”也采纳的是较为宽泛的定义,比如联合国关于妇女暴力特别报告员对“家庭暴力”定义为“在家庭领域犯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这种暴力行为可由私人个人亦可由官方行为人或代理所为,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性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礼和“名誉犯罪”。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中第2条规定:“对妇女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各项:(1)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强奸配偶、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2)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虐待,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3)国家因施加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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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庭暴力怎么界定

一、家庭暴力怎么界定

我国对家暴的界定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砍击、捆绑、罚跪、拘禁、性虐待等非法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伤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的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逢妻会阴案、到暴打至妻子鼻青眼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

2009年全省妇联系统信访总量达3.8万宗,60%左右都是涉及到婚姻家庭问题,婚姻家庭案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家庭暴力,同时,在中国每年40多万个家庭解体之中,约1/4的家庭解体源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如此普遍,究其原因是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具有经济优势的一方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愿,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现代生活压力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社会的宽容度以及缺乏救助渠道都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反复出现。

还有我国大部分女性认为自身应该在家庭中发挥更主导的作用,使家庭团结完整。一旦出现家庭暴力现象,她们会产生耻辱感,认为是自己没有照顾好家庭。这实质上是女性对自我价值的一种歧视与贬低。

从社工的角度说,家暴的出现其实是夫妻间沟通出现障碍,彼此的需求没有满足,从而也暴力的方式表达的缘故。


三、家庭暴力如何寻求帮助

家庭暴力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于婚姻生活中,主要和受害者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家庭暴力以及寻求帮助有关系。所以消除家庭暴力,应该从改变女性观念开始,大力宣传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比如《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使其知晓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而自己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公众诉求,请求外来的资源协助其处理家庭暴力。还有需要明白的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总之,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伤害。究其原因,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家庭内沟通出现了问题,成员间的需求没有满足,以致用暴力的方式传递。我们大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当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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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庭暴力精神伤害怎么界定

网友提问:


家庭暴力精神伤害怎么界定?家庭暴力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律师解答:


一、家庭暴力精神伤害怎么界定

由于家庭暴力直接对家庭成员精神的伤害,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反映或体现这种伤害的情况,诸如精神恍忽、抑郁、精神痛苦、内心恐惧等等。

这些情况,有的可能会表现出来,有的则压抑在当事人的心里,外人无法知悉。因此,应当注意从有关证据之间的联系着手,客观认定“精神伤害”事实的存在。

从证明的角度讲,经常殴打家庭成员,即使没有造成轻伤害甚至轻微伤害,只要能够证明被告经常实施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导致了一定的精神伤害。


二、家庭暴力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精神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可以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提出,不过,也不是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起,离婚之后,法律还赋予了无过错方在一定时间段内“秋后算账”的权利。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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