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吃、穿、住、行都通过手机进行。
因此,大部分过程、记录、沟通都变成了电子证据。
然而,大家都知道网络具有虚拟性、可塑性。
电子数据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查电子证据的呢?
审查时要注意哪几点呢?
看完这篇文章,一起学习收集、审查电子证据。
一、法院怎么审查电子证据?
主要从3方面进行审查:
(一)真实性
1、载体的真实性
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
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情况。
2、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是指在技术层面上,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况。
3、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93条)
例如:
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过程订立合同。
诉讼中,原告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法律关系。
首先,要审查该手机是否为发送上述聊天内容的手机。
其次,要审查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修改、删减等情况。
最后,要审查该微信聊天记录所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
(二)合法性
1、由当事人提交或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证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证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94条)
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包括: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吃、穿、住、行都通过手机进行。
因此,大部分过程、记录、沟通都变成了电子证据。
然而,大家都知道网络具有虚拟性、可塑性。
电子数据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查电子证据的呢?
审查时要注意哪几点呢?
看完这篇文章,一起学习收集、审查电子证据。
一、法院怎么审查电子证据?
主要从3方面进行审查:
(一)真实性
1、载体的真实性
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
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情况。
2、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是指在技术层面上,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况。
3、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93条)
例如:
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过程订立合同。
诉讼中,原告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法律关系。
首先,要审查该手机是否为发送上述聊天内容的手机。
其次,要审查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修改、删减等情况。
最后,要审查该微信聊天记录所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
(二)合法性
1、由当事人提交或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证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证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94条)
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存证方式包括:
①自行存证,即由当事人自行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式保存;
②公证存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③时间戳存证,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技术手段或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
④区块链存证,链条上的每一个区块都保存了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存证方式。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
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保存备查原始记录。
电子档案管理的电子证据可靠性高,具有可还原、可验证性,真实性一般可以推定。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
若当事人约定了电子证据的保存、传输等,其已经充分保障了双方的意思自治。
可以间接认定双方已经就通过该方式存储的数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可,因此也可以直接推定其真实性。
6、经公证的电子证据
(三)关联性
1、电子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
2、电子证据能够确定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
3、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