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受了伤?
公司逃避赔偿,懈怠工伤认定?
打工人法律知识不足,逾期无法认定工伤?
看完这篇文章,4大材料,6大时限一定要记住!
一、工伤认定的前提
(一)有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
可用于证明的物品:
1、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保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符合被认定为工伤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二、工伤认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