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受了伤?


公司逃避赔偿,懈怠工伤认定?


打工人法律知识不足,逾期无法认定工伤?


看完这篇文章,4大材料,6大时限一定要记住!


一、工伤认定的前提


(一)有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


可用于证明的物品:


1、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保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符合被认定为工伤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二、工伤认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