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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及信息公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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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0:55:28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七条【注销登记】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的撤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信息公示】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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