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雇佣人员伤亡,发包人担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条件:需认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通常需达到一定伤亡或经济损失标准(如一般事故需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
2.《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发包人存在选任过错(如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发包),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践中部分法院据此认定发包人按过错比例担责。
3.工伤保险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注意事项:
·若事故未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发包人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具体责任认定需结合案件事实,如发包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承包人资质情况、事故原因等。
·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部分法院倾向于严格适用《安全生产法》,部分法院更注重过错责任原则。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