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损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赔偿条件
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公民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或在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造成严重损害,受害人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例如,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导致受害人精神抑郁,经诊断与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主张赔偿。
2.赔偿方式
·行政机关需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数额通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如35%至50%)。
3.起诉要求
·需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如通过行政诉讼或复议程序。
·提供证据证明精神损害与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医疗诊断证明、鉴定报告等。
·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之日起两年)提出赔偿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