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是因为实体权益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比如职工发生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或者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等相关实体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步就是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
所谓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用工事实及用工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定性,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职权范围内,对双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裁决,是对事实的确认。故有人认为,对事实的确认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不应适用时效的规定。
但本律认为,因劳动仲裁法目前并没有“确认之诉”的相关概念,且劳动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情形下,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同时。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系本律个人观点,供参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