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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学生放学后校园内踢雨伞玩误伤眼睛,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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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17:31:02

李少东

李少东 律师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小学生放学后在校园内捡到一把废弃雨伞踢着玩,导致同学右眼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弋江区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该校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姜某与杨某系弋江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某日下午放学后,姜某在学校内的花坛中看见一把废弃雨伞,便捡起来踢着玩。放学经过此处的杨某表示也想玩,姜某就将雨伞交给杨某。杨某在踢雨伞时,不慎将雨伞踢飞戳到姜某右眼,导致姜某右眼受伤。经鉴定,姜某眼部构成九级伤残。姜某索赔未果,遂将杨某、杨某的母亲刘某、弋江区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

  被告杨某及其母亲刘某辩称,姜某受伤系共同游戏所致,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无责任。学校没有及时清理废弃雨伞,管理存在疏漏,学校应担责。

  被告弋江区某小学辩称,学校建立并落实了安全管理制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对姜某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担责,即使担责,学校也已购买校(园)方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姜某与杨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在主观上对自己踢雨伞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能力,故姜某与杨某均具有过错,均应当对姜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杨某为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杨某的母亲刘某承担。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遗留在校内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废旧雨伞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对该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九级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24万余元。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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