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湖北某新能源公司与袁某共同确认某新能源公司与袁某2024年3月17日至9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达成协议:某新能源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之前支付袁某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按一审判决数额执行。
袁某于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在某新能源公司上班,接受某新能源公司管理,月薪3000元加提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新能源公司按约定付清了袁某工资。2024年9月30日,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其与湖北某新能源公司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某新能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袁某与湖北某新能源公司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湖北某新能源公司在已支付给袁某的工资之外,另支付袁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二倍工资的差额12461.52元。某新能源公司不服裁决,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某新能源公司是合法用人单位,袁某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在某新能源公司上班,接受某新能源公司管理,某新能源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新能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至于二倍工资差额数额,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未超过依法计算的数额,袁某未起诉,视为认可,法院予以确认。2024年12月17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袁某与湖北某新能源公司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新能源公司支付袁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二倍工资的差额12461.52元。
某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恩施中院,恩施中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2月17日主持调解达成前述协议。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合意形成的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可以作为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袁某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某新能源公司是合法用人单位,袁某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在某新能源公司上班,接受某新能源公司管理,某新能源公司向其支付报酬,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新能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二倍工资差额或者双方协议的二倍工资差额即使少于依法计算的数额,只要袁某无异议,即可视为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应依法确认。一审判决、二审调解,均符合法律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