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平等地享有和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85条对此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