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的,自子女出生至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均享有抚养子女的权利,也均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但是这种平等指的是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并不等于父和母在抚养子女时所付出的时间、金钱、精力等是完全相同的。实际上,由于个人经历和生理条件的不同,父和母也不可能在经济收入、知识阅历、身体精力等方面完全对等,这里只是赋予双方一个平等抚养子女的机会。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条并未将父母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作为适用的前提,故即使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适用的。
抚养子女,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为子女提供生存、生活的费用和居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父或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