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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一般的家庭关系摩擦与干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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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11:25:1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夫妻在日常家庭生活中难免会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的矛盾,当这种矛盾是因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与履行家庭义务的责任难以调和而产生时,应当注意辨别是否存在一方限制、干涉另一方人身自由的情况。

  如果夫妻一方只是不履行家庭义务,从而间接妨碍了另外一方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种行为也不属于《民法典》意义上的限制或者干涉。《民法典》意义上的限制或者干涉一定是针对人身自由权的直接侵害。

  在不存在直接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情况下,即使一方配偶不履行家庭义务或者在自由发展其人格时不考虑另外一方配偶及家庭的情况,实质上导致另外一方人格自由发展受限制,人格自由发展实质上受限制的一方也不能据此要求强制执行或者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配偶一方未对另外一方的职业提出异议,则未外出工作的一方至少应当承担大部分家务。如果夫妻双方一直就此问题出现分歧,可能被视为《民法典》第1079条所规定的“感情破裂”的证据。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可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给予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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