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很复杂,有的财物是被害人的,有的是犯罪工具,有的是赃款赃物,有的是善意第三人的,有的财物所有者明确,有的财物所有者不清楚、存在争议,对其如何认定和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作出定罪量刑判决的同时,应当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该案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