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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适用时效的规定?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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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5:15:09

王启云

王启云 律师

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以上法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是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也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系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报酬概念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范畴,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其属于福利待遇范畴,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第三种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中100%的部分属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未休年休假工资200%的部分应属于未休年假的补偿,属于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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