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执行案子,被执行人是公司。
法院网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大股东A,找到申请执行人,谈和解。
A同意先代公司支付一笔钱,余款由公司分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也非常聪明,既然公司名下没钱,怎么能够指望公司后续给钱呢?
于是,申请执行人要求A,加入到后续债务的履行中来。
最后,A同意,如果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A自愿代公司承担剩余未付款项的支付责任。
按照上述方案,各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达成协议当天,A付了第一笔钱,申请执行人也出具了收条。
各方在法院做了执行笔录,确认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鉴于此,法院中止了该案的执行。
不过,不出所料,被执行人(公司)后续根本没付款。
于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申请,请求追加A为被执行人。
我们知道,追加被执行人,必须具备法定事由。
换言之,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明文的依据才行。
本案刚好就有。
这就是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
按照该条规定,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据此,法院裁定,追加A为被执行人。
该案启发我们,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要留个后手。
如果被执行人本身没履行能力,就要让其找人来做个担保,或者找人加入到债务中来。
这样操作,后续被执行人不付款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或者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