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冬冬与萱萱等5名小伙伴在小区儿童乐园里玩滑梯。其间,见小伙伴们簇拥在滑梯的待滑平台上,冬冬从滑梯滑道逆行向上,攀爬至平台,不料却跌落至地面。事发后,冬冬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冬冬将当晚共同玩耍的5名小伙伴、小区物业公司诉至闵行区法院。
冬冬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排在队伍最后的萱萱有起身推搡动作,经过其他4名小伙伴依次传导,才造成冬冬被推下滑梯。5名小伙伴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儿童滑梯过高,未设置防护装置,地面软包部分有老化、硬化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滑梯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儿童滑梯及地面设施并非该公司采购和安装,且当前滑梯设施完好、没有损坏,整个地面也无明显损坏。儿童乐园旁边有一块《儿童乐园须知》牌子,明确要求文明使用设备,如未按规定使用造成伤害的,由本人及家长自行负责。事故与物业公司无关,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前后3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冬冬的监护人未在场陪伴。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冬冬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游玩或活动,应当有监护人在旁陪伴。在事发前后3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冬冬的监护人并未在场陪伴,明显疏于监护。正确使用滑梯的方式,应当从正常的扶梯攀爬上待滑平台,并在平台段依次排队滑下滑梯。监控显示,待滑平台已有多名孩子等待下滑,冬冬自滑梯滑道逆行而上挤入平台排队,由此发生挤压,导致冬冬被拥挤下滑道而摔伤,因此产生的事故责任应由冬冬自行承担。物业公司已在活动设施旁设有《儿童乐园须知》牌子,对于滑梯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清楚的提示,且游乐设施、周围地面亦无明显破损或凹凸不平,故法院对冬冬提出的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亦不予采信。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萱萱等人对冬冬存在推搡行为,进而导致冬冬跌落,故该5名小伙伴对冬冬受伤不存在过错,冬冬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闵行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冬冬的全部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