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而言,教唆他人自杀并不必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成年人有自己的辨别能力和选择权利。然而,如果教唆者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即使被教唆者最终没有实施自杀行为,教唆者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案例一:被告人方某与张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共同租住在宁波市某小区602室。一天凌晨,被告人方某与外出饮酒回来的张某在暂住房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张某负气冒雨爬上602室暂住房楼顶横梁上,被告人方某见状尾随而出,二人又继续争吵。期间,被告人某多次以“跳呀,你跳下去好了”的语言刺激张某,张某遂从602室楼顶横梁上跳下,致右肺及肝脏挫碎、出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打电话报警,并与民警一起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后被民警传唤归案。宁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被害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仍言语刺激被害人,放任被害人跳楼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个人觉得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生命权更是至高无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