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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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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15:54:19

张军浩

张军浩 律师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虽患有视力一级残疾但一直从事家电专卖个体经营的,酌情按60%比例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患有视力(盲)壹级残疾的配偶属于被扶养人范畴。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被扶养人的工作情况、劳动能力丧失情况等因素酌情支持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胡某刚等与韦某亮、杨某峰、凤台县某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亳州市(某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汽车队、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虽患有视力一级残疾但一直从事家电专卖个体经营的,是否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723号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4524号


    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2243号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9日10时45分许,杨某峰驾皖S××××**号大型客车,沿蚌合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行线92KM+400M附近,碰撞到由韦某亮驾驶皖D××××**号重型厢式货车(骑压分道线停驶在应急车道)尾部左侧后,造皖S××××**号车上乘坐人员燕会军吴某侠等23人不同程度受伤,吴某侠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峰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亮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侠等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死者吴某侠,1977年11月11日生,生前与胡某刚系夫妻关系,胡某刚系视力(盲)壹级残疾。二人共育一女胡某悦,吴某侠生前居住在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商联049号,系非农业家庭户。吴某侠的父亲吴某国,母亲韩某云,两人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共育子女五人。


    杨某峰皖S××××**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和驾驶员,车辆挂靠亳州汽运第四车队营运,该车在保险亳州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限额60万元皖D××××**号重型厢式货车系某耀运输公司所有,在保险淮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约定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胡某刚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78402元。


    法院裁判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问题。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胡某刚视力(盲)壹级残疾,日常生活依吴某侠,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因其经营电器生意,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胡某刚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其伤残情况,酌情予以支持。胡某悦、吴某国、韩某云系吴某侠的女儿、父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胡某刚248880元(20740元/年×20年×60%)、胡某悦62220元(20740元/年×6年÷2人)、吴某国33184元(20740元/年×8年÷5人)、韩某云456**元(20740元/年×11年÷5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实际履行应为327692元,胡某刚、胡某悦、吴某国、韩某云四人20740元/年×6年,胡某刚、吴某国、韩某云三人20740元/年×2年,胡某刚20740元/年×20年×60%÷20年×(20年-8年=12年)+韩某云20740元/年×11年÷5人÷11年×(11年-8年=3年)]。故作出(2019)皖012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赔偿胡某刚等各项损失共计365173.1元,杨某峰、亳州市(某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汽车队连带赔胡某刚等各项损失共计735088.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峰、亳州汽运第四车队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审认定胡某刚视力(盲)壹级残疾,日常生活依赖吴某,并支持胡某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事实不符。胡某刚的视力(弱)是先天性的,吴某侠与胡某刚结婚系再婚。况且胡某刚开办有家电专卖店,至今仍在经营。故胡某刚日常生活不依赖吴某侠。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某刚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胡某刚一审期间提供了残疾证,载明:胡某2刚视力(盲);壹级残疾”,杨某峰、亳州汽运第四车队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异议不予采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审认胡某刚属于“被扶养人”,并无不当。鉴胡某刚吴某侠从事个体经营,说胡某刚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一审按60%支胡某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裁量权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调整。故作出(2019)皖01民终45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杨某峰、亳州汽运第四车队不服,申请再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重点为胡某刚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胡某刚一审期间提供了残疾证,载明:“胡某刚视力(盲);壹级残疾”,原审基于这一情况,而且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将胡某刚确定为被扶养人,并无不当。原审已考虑到胡某刚从事个体经营,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酌定按60%支持胡某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无论胡某刚家电门市部至今是否仍在经营,均不影响胡某刚为被扶养人的事实。故作出(2020)皖民申2243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某峰、亳州汽运第四车队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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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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