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起算。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民申1867号
关于事实和证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起算。再审申请人所称对方不认可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其在仲裁时效内行使权利。原审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述的理由为双方发生矛盾缘起岗位调整,而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职工与其岗位的匹配度调整其工作岗位。其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微信群聊记录仅有署名为宋利权的发言“本人在此郑重声明,下个月如果霍贵章还在上班,我就离职”,按其所称店长不让她上班,但并无公司人事部门的正式通知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力证据。且被申请人后来也确实通知过其上班,无论其时间是否发生在其申请仲裁后,并不影响双方通过协商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如果有意愿继续工作,理应及时回复或者通过仲裁庭或法院进行协商解决,而其在仲裁及诉讼中并未明确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以其实际行为认定劳动合同已终止并无不当。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理由为被申请人迟延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仅在双方发生纠纷后拖欠其一个月的工资。其在原审中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为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其自己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根据其请求,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六种情形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原审法院在查明双方矛盾发生原因后,认为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援引该实体法进行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霍桂章的再审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