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财产混同系判断人格混同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以人格混同来认定争议财产的归属则缺乏充分的依据。故就本案而言,原审判决以构成人格混同来认定案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归属不当,应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青岛贵和福利厂、姜娜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再68号】
争议焦点能否以人格混同来认定争议财产的归属?
最高院认为:结合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当事人的申诉及答辩理由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系被执行人澳柯玛公司财产还是前案案外人贵和福利厂的财产。现针对该焦点问题论述如下:(一)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因兼并而归属澳柯玛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170号、房屋权属证书号为房权证自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941.51平方米的案涉房屋,以及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170号、土地权属证书号为青国用(2000)字第200××号、面积为2634.10平方米的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因兼并而归属澳柯玛公司所有,应从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澳柯玛公司整体接管贵和福利厂的沿革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
首先,从案涉争议财产的性质来看,应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界定。贵和福利厂原系由青岛市民政工业总公司投入注册资金3万元,以青岛汽车防滑链条厂留下的部分人员和厂房等在原厂址组建成立的国有福利企业。案涉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青岛汽车防滑链条厂所有,后划归贵和福利厂所有。从贵和福利厂增资评估的相关材料来看,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系青岛市民政局及青岛市民政工业总公司投入到贵和福利厂的资产,房屋登记为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为工业划拨用地。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以及第九条“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案涉争议财产属国有资产或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