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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出轨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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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10:43:36

何诗怡

何诗怡 律师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案例一

  黎某与周某某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2023年,黎某发现周某某与肖某某在微信上有“宝贝”“我也在乎你”等暖昧信息,后又发现周某某经常转款520元等不同金额给肖某某,多达近20万元,且肖某某长期以要还房贷等理由在聊天软件中向周某某索要钱款。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周某某与肖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所赠款项全部予以返还。

  此案属于典型的婚内出轨赠与“小三”钱财损害原配权益的情形,是最常见的(婚内)赠与合同纠纷,案情基本为配偶出轨并赠与第三者钱财,原配请求返还。婚内赠与“小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最终支持了原配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钟某某与高某某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夫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高某某与汪某某合伙做生意,2020年8月,高某某与汪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汪某某赠送钱财40余万元。钟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汪某某称双方存在经济往来,转账并非全部系赠与,并举证其也多次向高某某转款10万多元的事实。

  此案属于(婚内出轨)赠与合同纠纷的特殊情形,该案中出轨的高某某与第三者汪某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并非纯粹的高某某单方赠与。这种情况下,如果汪某某能够举证证明系经济往来的部分,钟某某作为原配亦无法要回。

  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自然包含了对美好家庭生活的向往,因此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呵护夫妻关系中的忠诚和美好的婚姻关系是满足人们对美好家庭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合法配偶要增强权利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不管夫妻一方出轨后,原配能否将出轨者赠与给 “小三”的钱全部要回,发展婚外情的行为均应受到谴责。感情不是买卖,“小三”不是受害者,婚内出轨或企图通过与有经济实力的有配偶者发展不正当关系“养活”自己的观念本身就是一种“歪风邪气”,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珍爱名誉、树立自信自强自尊自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方是安身立命长久之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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