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租住其房屋的租客小叶关系不错。某日,小叶给王女士发微信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女士借款10000元,3个月内归还。王女士通过微信给小叶转账10000元,但1年过去了,小叶分文未还。故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0000元。
起诉后,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与小叶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小叶经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法院予以缺席审理。庭审中,法官审查王女士的证据后,要求王女士提供证据证明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与小叶是同一个人。王女士毕竟不是专业人士,遂在庭后向专业人士求助。补充提交了载有收款方真实姓名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女士的证据,认定王女士与小叶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小叶向王女士偿还借款10000元。
律师说法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便利了人们的日常消费、转账等账务往来,人们也越来越多的愿意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标的交易,例如民间借贷案件中款项的出借与归还,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进行。但在该类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往往只提交载有转账事项的聊天记录或转账记录、账单记录截图作为其已经向被告支付借款的证据。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将只有微信昵称的转账记录与被告本人相关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实名制管理的规定,以微信为例,开通微信支付功能的微信用户应当均已通过了实名认证,当事人可通过微信平台获取收款人的实名信息。在微信钱包服务中,点击“账单”,选择你要查询的转账记录后,在其下方账单服务处选择“申请转账电子凭证”服务即可通过输入收款人真实姓名的方式验证对方身份信息,并生成《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该电子凭证上会显示收付款方真实姓名。另外,选择账单服务中的“查看往来转账”,还可以生成一段时间内双方的全部转账往来记录。至此,即可将转账与被告本人相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