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间断便血至某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医院评估病情后拟行“经腹直肠癌切除术”,手术中,医院决定将术式更改为“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与先前术式相比,更改后的术式需将患者肛门一并切除。术后,患者主张医院选择手术方式不当,且在术中改变术式时未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诉讼中,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患者不良后果系由自身疾病特点及治疗方式所致,医院采取“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符合诊疗规范,但医院在术前谈话中对手术方式选择及可能改变手术方式未作重点告知,对保肛与否的利弊未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术中决定更改术式亦未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某医院对赵某疾病作出正确诊断,手术方式选择未违反诊疗规范,但对手术方式选择、替代医疗方案等未充分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赵某的知情同意权,故判令某医院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医疗活动中,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对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风险较高、损伤较大的特殊诊疗项目,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向患方进行具体说明,并取得患方明确同意,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引用法条
本案中,医院在术中更改的手术方式虽然从医疗技术角度符合诊疗规范,但由于缺乏与患方的沟通交流,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导致产生了本来可以避免的医患矛盾。法院判决医方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既是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提醒医院切勿忽视医患之间必要的沟通交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既是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