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陈女士将其红色奔驰牌轿车停放于某公司一楼消费扶贫专馆前的马路边(车辆停放地点位于公交站旁)后去附近店子取东西。后陈女士的车辆被该公司大楼外墙上坠落的废旧铁质油烟管道击中,致使该车辆的车顶、A柱、前挡风玻璃、右前门、引擎盖、右后视镜、前保险杠等多部位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该车辆当日即被送往奔驰4S店定损。2023年2月,4S店出具了《关于车辆维修费用情况的报告》,维修费用合计金额为108564元(具体维修明细详见《配件报价/订货单》)。因陈女士未能与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车辆仍未开始修缮,陈女士无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被告公司大楼外墙上坠落的废旧铁质油烟管道击中原告陈女士暂时停放在其办公大楼附近马路边的车辆,导致该车辆损坏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用过高,但未能明确原告举证列明的维修项目不合理之处,且经法院释明后仍表示不对原告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申请司法鉴定。而奔驰4S店系专业车辆维修服务中心,其出具的车辆定损报告所确定的车辆维修费用,可以作为原告陈女士受损车辆因案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赔偿。
原告陈女士将车辆停放在被告公司一楼的消费扶贫专馆前的公交站附近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案涉事故的发生系被告某公司未尽到对其房屋及设施的妥善管理、维护之责任所致,原告违法停车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陈女士违法停车的行为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无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因废旧铁质油烟管道坠落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损失共计108564元。
引用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